针对兽药市场近期多次在执法检查中遇到关于标注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的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农业部公告2066号中第二条和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农办医函(2014)11号中也做出了详细说明。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066号第二项规定属于兽用处方药的品种应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兽用 处方药”不再标注“ 兽用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066号第四项规定,兽医处方药品种目录外的兽药品种目前可不标注“ 兽用非处方药”标识。
针对兽药市场近期多次在执法检查中遇到关于标注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的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农业部公告2066号中第二条和第四条有明确规定。农办医函(2014)11号中也做出了详细说明。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066号第二项规定属于兽用处方药的品种应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兽用 处方药”不再标注“ 兽用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066号第四项规定,兽医处方药品种目录外的兽药品种目前可不标注“ 兽用非处方药”标识。